北京华夏激光--激光打标|激光雕刻|激光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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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

夫妻离婚,男方三番五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女方则坚决反对,男方遂诉诸法律。在一场针锋相对的“血缘”官司中,法律究竟应站在谁的一边?1996年,年轻帅气的华与美貌的女青年杨相识恋爱,爱情的甜蜜使他们过早的偷食了禁果。1999年5月,当这对恋人在走上红地毯约半年的时光,一个叫苗苗(女)的小生命便降临了他们的家庭。这对初为人父的华来说本应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然而多疑的他却自认为孩子的出生日期比常规生育早产了23天,与一般生育规律不符。这使他对这个孩子自一出生起,便埋下了怀疑的种子。时间过得飞快,苗苗一晃便3岁了,活泼可爱的她虽然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些许快乐,但这并未冲淡华那颗始终怀疑着的心。虽然时光不断的流逝,但可怕的怀疑却象挥之不去的梦魇在他心中生根、发芽,这导致他对妻子杨的感情也由恩爱逐渐演变为漠视,两人关系日渐恶化。2002年4月21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0月16日华三次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离婚,但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而未获法院准予;可已下定离婚决心的华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6月20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华与杨离婚,并将苗苗判随杨生活,由华每月承担苗苗抚育费400元。然而,家庭的破裂并未使华就此罢手,怀疑仍一直困挠着他。已在心里认定苗苗不是自己亲生的他,在三次离婚诉讼中就曾提出过亲子鉴定的诉讼请求,但因遭杨拒绝而未获法院许可;2005年8月29日,心有不甘的他又以杨、苗苗为共同被告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生身父母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其与苗苗无亲子关系及终止对苗苗的抚养关系,并要求杨退还其以前所给付的抚育费。清浦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5年9月19日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华坚称苗苗非已亲生,理由是:(1)苗苗早产23天,与一般生育规律不符。说明被告是怀着别人的孩子与其结婚的;(2)苗苗的长相和举止等行为与其均无相似之处。而被告杨则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其诉称的苗苗出生时间推算与科学不符,至于苗苗行为举止及长相与其没有相似之处,是因其没有与小孩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原因。对于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被告杨及苗苗则一致反对,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清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鉴定关乎公民的人生权,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当事人双方包括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者协助来取得证据。综上,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苗苗无亲子关系,要求终止对被告苗苗的抚养,并要求被告杨退还其以前所付抚育费主张,因证据不足,应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原告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05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仍不服二审判决,又于2007年12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时进行了再审听证,经审查后认为,二审对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采纳并无不妥,判决正确。原告要求再审理由缺少法律依据,遂于2008年4月2日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作者:S-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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